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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誉石化爆炸案8名责任人被判刑
2018-07-30   【打印【关闭】

      7月26日,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对金誉石化“6·5”重大爆炸着火事故的8名相关责任人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8名责任人被判4~7年有期徒刑。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这8名被告人的失职行为,导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均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其中,被告人马开卫作为金誉石化公司、临沂金誉物流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负责人,未履行主要责任人职责,安全生产实际管理职责严重缺失,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管理责任,判处有期徒刑7年。

      被告人丁立东作为常务副总经理,未协助总经理确立安全管理体系,对公司生产运营未能进行有效的安全监管、及时排除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管理责任,判处有期徒刑6年零6个月。

      被告人顾光华、杨孔才作为储运部的分管人员,在装卸环节疏于管理,未及时排除事故隐患,事故应急措施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管理责任,分别判处有期徒刑6年零6个月。

      此外,被告人马晓波作为储运部的直接管理者,对事故负直接责任,判处有期徒刑6年零10个月。被告人邹再强、王玉鹏作为金誉物流公司管理人员,对事故负直接责任,分别判处有期徒刑6年零10个月。被告人陈会海作为肇事车辆的押运员,对事故负直接责任,判处有期徒刑4年。

      2017年6月5日,一辆液化气罐车在山东临沂金誉石化有限公司装卸作业时发生爆炸并引发火灾,造成10人死亡、9人受伤。因为性质恶劣、损失惨重,该事故引起社会各方高度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