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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姬:《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在储运环节的内容解读以及最新危货运输企业管理要求
2026-06-01   【打印【关闭】
范文姬  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 副研究员
       我应该是第一次来张家港,特别荣幸,感谢分会邀请我来跟大家有一个交流。       
       我分享的主题是《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在储运环节的内容解读以及最新危货运输企业管理要求。
       《危险化学品安全法》5月1日正式生效实施,自去年底发布后,就成了大家十分关注的一个热点。危险化学品产业是我国的一个支柱产业,十分有必要建立这样一个法律,也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的一个重要举措。我也详细了解了一下这个法律策划、发布过程,安全总局从2015年就开始策划,到2019年应急管理部开始继续研究,并且习近平总书记在多次会议上多次提到要抓紧研究、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党的二十大报告中也特别强调要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健全国家治理急需,其中重点领域就包括危险化学品。
       “十三五”“十四五”期间,生产环节、运输环节都发生了多次特别重大的事故,确实暴露了很多问题,我们从产业链角度也都在治理。从2014年、2015年开始,交通运输部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不断加大治理。
       《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的发布首先说明了国家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高度重视。是应对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严重形势的迫切需要,应对全生命周期管理链条长,统筹协调难度大的问题。“九龙治水”这个问题在我国是个特点,也是个难点。交通运输部在2019年联合应急管理部、公安、工信、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发布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当时出台的背景就是想从运输链条把相关主要行业管理部门职责进一步明确下来。《安全法》又往前延伸了一下,从危险化学品全生命周期角度,明确了更多相关部门职责;体现了向事前防控转型的理念,危化品事故存在随机性、不可控性,重特大事故发生后,应急救援往往存在能力上限,因此行业治理的核心必然是强化事前防控、源头管控。
       从条例到法律,《安全法》有五个核心提升。一是法律效力层级提升了,约束力、法律效力进一步强化。二是监管体系更加完善,构建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机制。三是事前防控更加突出。四是全链条管控更加严密。突出“一件事、全链条”系统治理理念。除企业外,危险化学品单位扩展学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检测检验机构等单位。五是处罚力度显著增强,处罚额度提升了,且既处罚单位也处罚个人,增加违法成本,形成有效震慑,倒逼企业负责人重视安全。
       《危化法》共10章,127条,和《危化条》相比增加了两个章节,一个是规划布局章节,原来的登记管理和事故应急救援原来是一章,现在分成了两章,说明对应急救援建设高度重视。新增的规划布局章节,化工园区作为主要化工产业发展载体,其布局规划、延伸出来的物流园区、停车区等规划都在这次《危化法》里进一步进行了明确,对交通部门来说也比较利好,停车确实是我们运输企业面临的一个很大难点,可能长期在异地运输时没有规范的停车场进行车辆日常停放。
       和《危化条》相比涉及到的相关监管部门进一步完善,根据部门改革之后的方案职责又进一步进行了明确,增加了自然资源部、工信部、海关。现在对进口危险化学品也要加强管理,只要在中国领域内,所有危险化学品都要进行我们国家法律的管理。还有一个兜底条款,如果涉及到新兴行业领域,由地方政府就近原则进行判别。
       《危化法》所有相关内容涉及全生命周期各个环节,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废弃物处置几个大的环节。储存环节在我国比较特殊,本来储运是衔接比较紧密的,但因为许可事项关系,会先隔离。但不论在哪个环节,只要发生了物理移动,可能就涉及到运输。道路运输环节涵盖托运、装卸、承运全流程,涉及生产、使用、经营等多元托运主体,因此新法将托运人责任统一纳入运输环节管控体系。
       《危险化学品安全法》首次提出了《危险化学品目录管理制度》,明确了鉴定机制,新的混合溶液要通过鉴定明确其是否为危险化学品。通过目录管理鉴定之后,正式使用之前要做登记,出具“一品一签”安全技术说明书,针对危险化学品里特殊的化学品,如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有一些特殊强管理要求。
       新法将储存和生产放在了一起,我特意强调一下包装,略有遗憾的是,针对运输场景的货物包装专项规则仍有待完善,现有条款主要覆盖生产包装及罐体重复使用管理,明确罐车使用方需落实日常检查、台账记录等合规要求。
       储存方面,要求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过程安全管理制度,都是落实事前防控的要求。要对安全设施设备设立不同通信报警装置,对这些报警装置的使用也都有明确规定,每三年要进行一次安全评价,针对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管理流量流向。存储时保管的要求也比较详细。同时,综合物流企业需要落实重大危险源管理。在使用环节,虽与运输企业关联度较低,但存在间接影响。当前不少企业自建撬装加注设施,属于危化品使用单位,需严格遵守新法使用环节合规要求。
       本次新法最大的突破,是打通了生产、使用与运输环节的监管边界,这次进一步明确了通过道路、水路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仍统一执行交通运输部门危货运输管理规范,经妥善处理后可以按照普通货物管理的危险化学品按照普通货物运输。这一变化,首先应急管理部认可了我们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管理的要求,也认同不属于危险货物的危险化学品可以按照普货管理。同时明确,归类为普货的危化品,仍需合规包装、粘贴安全标签,落实基础安全要求。后续交通运输部将出台专项文件,细化“妥善处置”的判定标准与执行细则。
       托运环节和装卸环节,和《危化条》相比,《危化法》的主体责任进一步明确,明确了托运人向承运人提交电子或者纸质的危险货物托运清单,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虽然《危化条》中也要求了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但执行效果不好,这次《危化法》又进一步强调明确了,对于运输企业来说乐见其成,因为很多时候我们需要安全技术说明书第14部分确定它到底是不是危险货物。同时,JT/T 617升级为强国标时也会进一步完善托运清单。在妥善包装、做标记方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包装,在危险化学品包装上粘贴、印刷或者拴挂安全标签,并保证随时可查另外,不得夹带匿报谎报。
       《危化法》新增了装货人、卸货人要求,装货人的要求最早也是在六部委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中提出,并且明确了装货人要落实查验职责,江苏、浙江现在已经在把电子运单和装货的五必查进行业务联动。
       在这次《危化法》里对履行查验职责、规范充装、装载作业、监装、不得超载等几个方面提了要求。其中监装需结合六部委规章综合解读。若运输企业为装货责任主体,需配备取得交通部门从业资格的装卸管理人员;若生产、贸易企业为装货主体,可按照自身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置现场监管人员,无需取得交通部门核发的从业资格证书,不可一概而论强制套用交通从业资质要求。
       托运清单在六部委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里也明确提到了,希望督促托运人落实主体责任,也希望能把信息通过单据方式进行有效传递,并且可以进行责任可溯。
       相关企业和单位的安全责任落实在《危化法》总则里也有提到。一是要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二是特别强调了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要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要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双重预防机制建立和安全标准化;人员培训和劳动防护要求;以及应急救援能力等等,都是现行的管理要求,只不过在《危化法》里进一步进行了强调。
       应急救援体系一章,规范企业应急预案编制、备案、公示要求,明确企业需组建专兼职应急队伍、配齐应急物资装备、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强调了事故报告制度,要及时、清晰地进行事故报告,有助于事故及时救援。法律责任,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救援或不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的要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限制从业。
       在道路运输作业层面,从车辆、押运人员配备、不能超载等几个方面进行了规定。有两个地方强调一下,一是按照要求配备押运人员,春节前发生了一起“假人押运”事件,现在电子押运仅在山东东营和滨州试点,其他地方交通运输部没有放开试点范围,仍然按照现行管理要求执行,是否未来完全放开,还要进一步论证。
       要求车辆不得挂靠经营,江苏、浙江、山东等很多省份都出了五统一要求,虽部级层面未出台专项禁令,但监管核心导向明确: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实现人员、车辆、运维、培训全流程闭环管理,杜绝挂靠带来的管控真空。“假人押运”事件,严格来说还是挂靠,如果企业完全履行主体责任,作业调度时会配押运员,主因是驾驶员一直游离在企业管理之外,为了节省费用找假人去替代,最终涉事企业被吊销资质、责任人被追责,属地监管人员同步问责,警示意义极强。随着监管手段持续升级,此类违规操作已无生存空间。
       《危化法》增加了“动态监控”,可以看出来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风险监控的重视程度,特别明确了,一是安装装置要确保处于良好运行状态,要实时对运输车辆和人员作业状态进行监控,二是原来不分白天和夜间,都是每4小时休息,这次参考了客运,变成日间不得超过4小时,夜间不得超过2小时(当天22点到次日6点)。
       新法大幅加重动态监控违法的处罚力度,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罚款。
       虽然《危化法》刚刚实施,但交通运输部也在同步开展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行业管理的工作。一是去年10月份联合公安部、应急管理部发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的规范性文件,对安全管理机构的建设、人员配备、驾驶员聘用、人员培训等进一步进行了明确。二是发布了《危险货物车辆安全技术条件》《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专用停车场技术要求》等影响比较大的国标、行标,我们现在编制了释义,正在走出版流程,如果大家感兴趣,也可以看一下相关内容。我们把分散在各个部门规章里需要建立的制度进行了汇总,共有19项。虽然我们的规范里没有强调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但还是需要的,我们在单独的文件里对主要负责人的培训和培训学时进行了强调。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专用停车场技术要求》刚刚实施生效,对长三角等地区有一定影响,当时也是基于行业呼声出台了这一行标,主要针对加油站、加气站与建筑的间距、专用停车场内可设置哪些配套设施予以明确,重点对配备的消防应急器材怎么选择,选择多少个,有哪些性能做了规定,还有运行管理内容。
       行业监管措施,我们也在不断升级:注重和应急公安联合的业务协同、信息共享;加强信息化手段;分级分类信用监管。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车辆码”安全码管理去年11月份开始实施,对企业未来产生一定影响。《“两客一危”车辆安全监管能力提升行动方案》提出,要求在今年6月底前所有车辆安装智能视频监控,也对动态监控清零问题提出了进一步要求。红码车辆、黄码车辆可能也会与企业挂钩,从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方面进一步推动大家落实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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