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12日6时10分许,辽阳县兴隆镇赵艳便民洗车场工作人员在对辽阳鸿宇危险品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所属危险货物运输罐车(牌照号:辽K6B612、辽K9G88挂)清洗过程中发生一起较大中毒和窒息事故,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360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市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并作出重要批示,对善后处置、事故调查、专项整治等工作提出明确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有关规定,经辽阳市政府授权,8月12日市应急局会同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辽阳县人民政府成立了辽阳县兴隆镇赵艳便民洗车场“8·12”较大中毒和窒息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依法对事故开展调查。同时邀请市纪委监委派员列席事故调查相关会议。8月19日,辽宁省安委会下发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通知(辽安委督[2024]3号),对该起较大事故查处实行挂牌督办。
事故调查组认真贯彻省、市主要领导重要批示及省安委会督办要求,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和“四不放过”的要求,通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询问谈话、检测鉴定、专家论证、综合分析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分析了事故主要教训,提出对有关责任单位、人员处理以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形成了事故调查报告。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辽阳县兴隆镇赵艳便民洗车场“8·12”较大中毒和窒息事故,是一起因违规清洗危险货物运输罐车而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
1.辽阳鸿宇危险品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阳鸿宇公司),法定代表人:王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000MABU4W601W;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成立日期:2022年8月10日;注册地:辽阳市白塔区芙蓉缘小区轻工街9-6号3单元25号;经营场所:辽阳市白塔区南常路25号;注册资本:500万元;经营范围: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辽交运管许可辽字211000202019号;道路运输经营范围: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3类,危险废物,6类1项,8类,9类,剧毒化学品除外;许可证有效期至2026年9月8日。
2.辽阳县兴隆镇赵艳便民洗车场(以下简称:辽阳县赵艳洗车场),经营者:赵X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1021MACEJEH87C;企业类型:个体工商户;成立日期:2023年4月12日;注册地:辽阳市辽阳县兴隆镇小赵台村;所属行业:其他清洁服务,经营范围:洗车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事故车辆情况
1.辽K6B612危险品牵引车。机动车所有人:辽阳鸿宇公司;使用性质:危险品运输;品牌型号:豪沃牌ZZ4257V324HF1W;车辆识别代码:LZZ1CLWB6PA129712;发动机号码:230617032117;注册日期:2023年7月25日;档案编号:211000352853;核定载人数:2人;整备质量:8800kg;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7月;道路运输证:辽交运管辽字211002001945号;经营范围: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危险货物运输(6类1项,9类,8类,3类,危险废物)二氯甲烷,苯酚;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7月。
2.辽K9G88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机动车所有人:辽阳鸿宇公司;使用性质:危险品运输;品牌型号:皖骏牌JLQ9403TWY;车辆识别代码:LA9BJG630JBJLG101;注册日期:2019年4月1日;档案编号:211000154904;整备质量:4500kg;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4月;道路运输证:辽交运管辽字211002001816号;经营范围: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危险货物运输(6类1项,9类,8类,3类)。该半挂车于2019年4月1日由辽阳市XX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注册登记,登记号码为辽K8A15挂,2023年6月9日办理转让登记,机动车所有人变更为辽阳鸿宇公司,车牌号变更为辽K9G88挂。
3.车辆罐体。编号:JJAU201998-7;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4月。
(三)事故相关人员情况
1.冯X,男,系事故车辆辽K6B612危险品牵引车、辽K9G88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驾驶员;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A1A2,初次领证日期:2005年9月1日,有效期:2021年9月1日至长期;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号:XXXXXXX;从业资格类别: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有效日期:至2026年3月26日。
2.赵X艳,女,系辽阳县赵艳洗车场经营者。
3.赫X江(系赵X艳丈夫),男,与赵X艳共同经营辽阳县赵艳洗车场。
(四)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辽阳鸿宇公司。该公司建立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设立了安全管理小组。制定了《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技术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宣传制度》《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危险货物运输“电子运单”管理制度》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但在落实实施方面存在未严格落实危险货物运输罐车罐体管理要求、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电子运单”审核把关不严的问题。
2.辽阳县赵艳洗车场。工作人员只有业主赵X艳和其丈夫两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缺失,作业场所不具备清洗危化品运输车辆及罐体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防范措施不足。
(五)事故车辆运输业务情况
2024年8月7日16时37分,驾驶员冯X(押运员:秦X良)驾驶辽K6B612号危险货物运输罐车(含辽K9G88挂半挂车,下同)在辽宁省大连市XX有限公司装载工业用顺丁烯二酸酐(危险性类别:第8.1 类酸性腐蚀品,装载30.46吨)后,途经辽宁省、河北省、天津市、山东省,于8月10日7时25分到达江苏省常州市的江苏XX有限公司卸货(工业用顺丁烯二酸酐),10时15分卸货完毕后直接前往江苏省盐城市,14时39分许到达江苏省盐城市XX有限公司并装载硫氢化钠(危险性类别:类别8,浓度17%V/V,装载30吨)后,途经江苏省、山东省、河北省、天津市,于8月11日13时19分到达河北省唐山市XX有限公司卸货(硫氢化钠),卸货后于8月12日5时38分到达辽阳市辽阳县兴隆镇。
(六)事故发生经过
8月12日5时44分,冯X驾驶辽K6B612危险货物运输罐车到达辽阳县兴隆镇赵艳便民洗车场,冯X给洗车场赫X江打电话要清洗危险货物运输罐车,赫X江将洗车场大门打开。押运员秦X良指挥驾驶员冯X将车辆倒入洗车场塑料棚内。停车后,赫X江询问冯X运输的介质,冯X与秦X良答是硫氢化钠,赫X江询问是否与上次一样,得到冯X肯定后,赫X江与赵X艳准备清洗工作。
6时03分,赫X江在未佩戴防护用品情况下,持水枪到罐顶将人孔打开,并进入罐体内进行清洗。6时08分赵X艳上到罐顶,在人孔处发现赫X江倒在罐体内,遂站在罐顶上让其长女赫X语喊人救援,之后赵X艳进入罐体内施救。6时09分,冯X得知出事后,返回车辆主驾驶位取防毒面罩并爬上罐顶。洗车场邻居曹X峰听到有人呼救,便来到现场,得知赫X江、赵X艳已在罐体内,并看到冯X站在罐顶人孔处,曹X峰遂去找绳子准备救援,在返回现场时发现冯X已进入罐体(冯X于6时10分进入罐体)。曹X峰将在车内休息的押运员秦X良叫出并询问罐体装载介质。期间,赫X语拨打120急救和119救援电话,秦X良得知出事后将事故情况向辽阳鸿宇公司进行报告。
6时20分许,120急救车到达现场,6时31分许,辽阳县消防救援大队到达现场并开展警戒侦察,经对现场侦察及安全评估后,组成救援组全力开展救援工作,经施救,将冯X、赫X江、赵X艳三人陆续救出并移交医护人员。
(七)事故现场情况
1.事故现场
2.事故现场车辆罐体顶部
3.事故中洗车场清洗现场
(八)人员伤亡情况
赫X江、冯X、赵X艳三人被相继救出后,由120急救车紧急送往辽阳县中心医院进行抢救,经抢救无效分别于10时33分、10时50分、10时59分宣布死亡。
经中国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冯X心血中检出硫化物含量为2.53mg/ml,赫X江心血中检出硫化物含量为1.57mg/ml,赵X艳心血中检出硫化物含量为2.74mg/ml。经辽阳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冯X、赫X江、赵X艳均系因吸入硫化氢气体中毒,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事故发生后,赫X语拨打120急救电话、119救援电话,6时20分许,120急救车到达现场,6时31分许,辽阳县消防救援大队到达现场立即开展救援工作。辽阳县委、县政府以及市应急局接到事故信息后,主要负责同志第一时间赶往现场指挥救援工作,组织应急、公安、交通、消防、卫健、生态环境、兴隆镇政府立即实施救援,并对事故现场进行应急处置,防止事态扩大。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辽阳县赵艳洗车场业主赵X艳呼救后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冒险进入罐体施救、辽阳鸿宇公司驾驶人冯X得知事故发生后违反规定冒险进入罐体施救。辽阳县委、县政府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辽阳市委、市政府,同时启动环境及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现场设立警戒线,实行交通管制,疏散围观群众,迅速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三)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辽阳县政府、兴隆镇政府开展了死者家属安抚工作,目前正在进行善后处置中。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辽阳县赵艳洗车场业主赵X艳和辽阳鸿宇公司驾驶人冯X应急处置不当,冒险进入罐体内盲目施救,导致事故后果进一步扩大。辽阳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响应及时,迅速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各项工作开展有序、处置规范,现场有害因素未对外界产生影响,现场未发生次生、衍生事故,事故应急处置及救援措施得当。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经调查,此次事故直接原因为辽阳鸿宇公司驾驶员冯X驾驶辽K6B612危险货物运输罐车先后装载顺丁烯二酸酐和硫氢化钠水溶液两种不同介质,期间未经清洗作业,违规前往不具备清洗危险货物运输罐车条件的洗车场进行清洗;洗车场作业人员赫X江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下清洗危险货物运输罐车罐体,在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进入硫化氢聚集的罐体中,直接接触高浓度硫化氢导致发生中毒和窒息事故;洗车场负责人赵X艳和辽阳鸿宇公司驾驶员冯X在事故发生后盲目施救,造成事故扩大。
(二)中毒介质硫化氢来源技术分析
1.检验检测情况
2.中毒介质硫化氢分析结论
该危险货物运输罐车罐体内在顺丁烯二酸酐和硫氢化钠水溶液两种介质接触的瞬间,罐体内温度相对较高,水解或分解出了一定量的硫化氢气体,并留存在罐体内“硫氢化钠”液体表面的上部空间;当“硫氢化钠”液体从下排放口排放时,硫化氢气体随着硫氢化钠液面下移而下移,当硫氢化钠液体排放结束后,硫化氢气体仍然留存在罐体内下部残留的硫氢化钠液体的上部空间;在这种工况下,再用水冲洗又产生极少量浓度较低的硫化氢气体,导致大量硫化氢气体在罐内聚集。
(三)间接原因分析
1.辽阳鸿宇公司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
一是未严格执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以及辽阳鸿宇公司所制定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技术管理制度》中:“常压罐体更换充装介质的,要到具备污染物处理能力的清洗(置换)机构清洗(置换)”的有关要求。二是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由司机冯X自行选择清洗危险货物运输罐车罐体的场所,押运员秦X良不清楚对罐体清洗相关要求,对员工避险及应急处置的教育培训不到位,导致员工安全意识不足,防护能力不强,应急处置不当;三是风险辨识和管控重视程度不足,对危险货物运输罐车罐体清洗作业期间出现的危险因素辨识不到位,未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2.辽阳县赵艳洗车场不具备清洗危险货物运输罐车罐体的安全生产条件
辽阳县赵艳洗车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缺失,在未采取相应防护措施情况下,擅自违规对危险货物运输罐车罐体进行清洗作业,对有限空间作业存在风险辨识严重不足,不具备应急处置能力。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单位
1.辽阳鸿宇公司
辽阳鸿宇公司未按要求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有效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对危险货物运输罐车罐体清洗环节疏于管理,未及时督促从业人员更换运输介质后清洗罐体,未按期对涉事危险货物运输罐车罐体进行检验,电子运单、安全告示牌与实际装载货物不符,伪造涉事危险货物运输罐车罐体检验报告。对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和教育培训不到位,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未按制度、规程要求进行应急处置,未按规定清洗危险货物运输罐车罐体,对有限空间安全风险辨识不清,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
2.辽阳县赵艳洗车场
辽阳县赵艳洗车场不具备清洗危险货物罐车罐体的条件,违规对涉事危险货物运输罐车罐体进行清洗作业,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防护和应急处置能力不足。
(二)有关行业部门及属地政府
1.辽阳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白塔大队
该单位作为鸿宇公司直接监管部门,对履职范围认识不清,监管职责落实不到位,对辽阳鸿宇公司日常监督执法检查不严不细,未按规范要求检查该公司常压罐体清洗置换合同文件,未及时对清洗置换罐体机构是否具备污染物处理能力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核实。对企业违规清洗罐体、罐体检验超期、电子运单、罐体安全警示牌与实际装载货物不符等情况失管失察。
2.辽阳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该单位履行交通运输领域安全监督执法检查工作不扎实,未深刻吸取省内外危险货物运输罐车清洗环节发生的事故教训,贯彻执行危险品运输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彻底,对危险品运输企业监管不到位,对危险货物运输罐车罐体清洗(置换)业务指导和监督落实不到位,指导监督鸿宇公司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力。
3. 辽阳市交通运输局
该单位履行交通运输领域安全生产行业监管职责以及指导监督综合行政执法队日常监管工作不力。
4.辽阳市生态环境局辽阳县生态环境分局
该单位履行辖区内安全生产职责及打非治违工作不到位,对自身职责工作未主动作为,对洗车场清洗危险货物运输罐车罐体违规违法行为重视度不够,履行危险废物和废弃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职责不力。
5.辽阳县兴隆镇人民政府
履行属地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力,对辖区内洗车场安全风险研判不足,未对其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常态化监督检查及安全教育,对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宣传教育及隐患排查工作不到位。
6.辽阳县人民政府
未及时发现和消除辖区洗车场违规清洗危险货物运输罐车罐体的风险隐患,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对辖区危险废物和废弃化学品处置工作不力。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1.冯X,男,事故车辆辽K6B612(辽K9G88挂)危险货物运输罐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在运输顺丁烯二酸酐后未对罐体进行清洗即装载硫氢化钠水溶液,在完成硫氢化钠水溶液运输任务后又前往不具有污染物处理能力的机构对危险货物运输罐车罐体进行清洗(置换)作业,事故发生后盲目施救,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相关责任。
2.赵X艳,女,辽阳县赵艳洗车场经营者,在不具备清洗危险货物运输罐车罐体安全生产条件情况下违规清洗危险货物运输罐车罐体,违反有限空间作业要求,事故发生后盲目施救,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相关责任。
3.赫X江,男,与赵X艳共同经营辽阳县赵艳洗车场,在不具备清洗危险货物运输罐车罐体安全生产条件及在未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违规进行清洗危险货物运输罐车罐体及有限空间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相关责任。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王X,女,辽阳鸿宇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作为涉事司机和车辆的直接管理者,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冯X驾驶辽K6B612危险货物运输罐车先后装载顺丁烯二酸酐和硫氢化钠水溶液两种不同介质,期间未经清洗,在完成硫氢化钠水溶液运输任务后违规前往不具备清洗危险货物运输罐车条件的洗车场进行清洗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三)、(五)款、《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辽阳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 (二)款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建议辽阳市公安局追究其刑事责任。
2.张X,女,辽阳鸿宇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组织不力,未及时排查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由辽阳市交通运输局对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进行调查处理,并由辽阳市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3.秦X良,男,事故车辆辽K6B612(辽K9G88挂)危险货物运输罐车押运员,对押运员所负职责和危险货物运输罐车及罐体清洗要求不知悉,履行押运员职责不到位,建议由辽阳市交通运输局调查处理。
(三)对事故单位的处理建议
1.辽阳鸿宇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风险隐患排查不全面,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辽阳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给予其行政处罚。
2.辽阳县赵艳洗车场。经营者赵X艳,企业类型为个体工商户。在违规清洗危险货物运输罐车罐体过程中发生较大中毒和窒息事故,因经营者赵X艳及其丈夫赫X江(共同经营者)均在事故中死亡,法律主体资格消灭,故建议不再追究辽阳县赵艳洗车场(经营者赵X艳)的行政违法责任。
(四)给予党纪政纪处理人员建议
1.对于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辽阳市交通运输局、辽阳县人民政府、辽阳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队履职不力的相关问题,建议移交辽阳市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2.对于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辽阳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队白塔大队履职不力的相关问题,建议移交白塔区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3.对于辽阳市生态环境局辽阳县生态环境分局、辽阳县兴隆镇人民政府履职不力的相关问题,建议移交辽阳县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五)其他处理建议
1.建议责成辽阳市生态环境局辽阳县生态环境分局、辽阳县兴隆镇人民政府向辽阳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2.建议责成辽阳县人民政府、辽阳市交通运输局向辽阳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3.对于事故调查中发现的辽阳鸿宇公司罐车罐体未按期检验和电子运单与实际装载货物不符、安全告示牌品名与实际装载货物不符的问题,建议由辽阳市交通运输局调查处理。
4.对于事故调查中发现的两份辽K9G88挂《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金属常压罐体定期检验报告》均系伪造的问题,建议由辽阳市公安局核查处理。
六、事故主要教训
(一)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有差距
这起事故暴露出生产经营单位在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方面存在差距,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安全教育培训、风险辨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等多方面存在漏洞和盲区。对有限空间作业相关规定贯彻执行不到位,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
(二)从业人员安全常识缺失
从业人员不具备专业常识,对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危险性认识不够到位,安全防范意识淡薄,应急处置能力严重不足。未按规范要求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导致中毒和窒息事故发生,施救人员在安全防护措施不足的情况下盲目施救,造成事故伤亡扩大。
(三)安全生产全链条监管存在短板
事故中反映对危险品运输企业及洗车场安全监管不到位,隐患排查不彻底的问题。在危险品运输行业全链条安全监管上存在漏洞,未对危险货物运输罐车罐体的清洗环节引起足够重视,未采取有针对性的安全防范措施。在洗车场行业监管方面未明确行业主管部门,属地政府及行业监管悬空,未有效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及安全检查。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针对这起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类似事故发生,提出如下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辽阳鸿宇公司要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本行业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法律法规,严格落实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罐车清洗管理,不得到不具备专业清洗条件的洗车场清洗。同时要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安全生产知识和应急处置能力,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管理。
(二)强化危险货物运输罐车罐体清洗(置换)环节安全监管
交通运输部门要深刻分析此次事故原因,进一步督促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强日常安全监管力度,有效消除危险货物运输各环节、各链条风险隐患。交通运输及生态环境部门要全面排查我市危险货物运输罐车及清洗场所,依法处置不具备清洗条件的清洗场所从事清洗危险货物运输罐车业务行为,对于不符合相关法规标准要求、存在问题隐患的,要责令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对于不具备相关手续、不具有污染物处理能力的危险货物运输罐车专门清洗场所,要立即关闭取缔,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三)深刻汲取事故教训,扫除安全监管盲区
辽阳县人民政府要深入落实安全生产职责,针对辖区内洗车场所无行业主管部门的现状,组织相关部门进一步明确洗车场所的监管职责,厘清职责边界,消除监管盲区,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车辆停放和清洗行为。强化属地安全监管职责,组织专班研究解决本辖区无危险货物运输罐车罐体清洗条件专业机构的问题,严格按照危险货物运输和生态环境相关要求和标准,推动建立清洗危险货物运输罐车罐体清洗专业机构,并督促各有关行业部门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同时督促指导乡镇落实属地监管职责,全面提升安全生产教育、检查质量,督促属地、部门压实安全生产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覆盖面,切实消除安全监管盲区和死角。
(四)举一反三,切实强化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
辽阳县人民政府要深刻反思该起事故教训,结合事故调查报告,组织制作事故警示教育片并开展警示教育。全市各县(市、区)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补齐短板盲区,消除监管漏洞,督促本地区、本行业领域企业压实主体责任,全面排查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各类安全风险,持续深化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监管,加大有限空间作业风险辨识及隐患排查治理力度,树牢正确、规范的作业意识,坚决杜绝盲目施救行为,不断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坚决防范遏制各类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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