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屡犯不改,最终丧命!湖南岳阳一“黑油点”爆炸致1死1伤
2025-11-24   【打印【关闭】
       2025年7月18日23时15分许,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陆城镇基隆村一民居旁空地下埋地油罐在卸油过程中,罐内气相空间发生闪爆后燃烧,继而火灾蔓延至车牌号为辽HL***8汽油油罐车,罐内油品发生燃烧,事故造成1人受伤、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
       调查认定,云溪区陆城镇基隆村“7·18”危货品运输车一般火灾事故是一起因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违规进行装卸作业,非法经营成品油而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7月,刘某(男,系该起事故中临时板房和埋地储罐的建造方、成品油的购买方以及死者。2023年4月7日被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以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且刘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与成品油生产销售安全生产有关的活动)、郭某玲找到该事故场地房东汤某,以每年2000元的租金租用该场地用于危货车停车修车等活动。
       2025年7月18日21时34分,王某星(辽宁营口某危险品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驾驶辽HL***8危货车到达湖南岳阳。
       21时46分李某军驾驶小型面包车协助刘某为油罐车引路带领辽HL***8危货车到达卸货地点,并指挥其倒车至现场临时板房前。
涉事彩钢板房
       约5分钟后,货主刘某到达事故现场,在刘某的要求下,王某星当面检查铅封完好后并拆除,随后打开了车辆的泄油口箱盖及安全阀、车顶人孔。检查完毕后,刘某给了王某星一个装有现金的塑料袋,并要其到车上等着吃饭,装卸等工作都不需管。王某星拿到货款上车进行清点完后,告知孙某秀(该起事故运输业务中间联系人)已收到货款,孙某秀答复其收到钱后不需管其他事,等他们自己卸油就行。
       22时许,刘某从板房内拿了一个桶从车辆卸油口阀门取样,随后连上卸油管,用板房内的移动式离心泵向一辆小型箱式货车中开始卸油(危货车行车记录仪视频因光线、像素等原因无法看到其车牌等信息)。
       23时08分,危货车向小型箱式货车卸油完毕,刘某拆卸完油泵和管道后,要求王某星驾驶辽HL***8危货车往后倒一点,以便将剩余的汽油卸到临时板房下的埋地储罐内。
       23时09分,李某军驾驶面包车离开现场,紧跟着小型箱式货车也离开现场。
       7月18日23时11分左右,王某星吃完饭到临时板房南侧以外(危货车后侧轮胎旁),询问位于板房内的刘某卸油情况,刘某表示快了要其上车等着。
       23时12分许,王某星转身准备回驾驶室时,突然被身后的一股气浪冲击、推倒,同时身上衣物被点燃。王某星起身看到临时板房起火后,便往危货车车头跑,通过在地上打滚方式把身上的火熄灭,随后前往危货车驾驶室拿货款。刘某身上衣物着火后,从临时板房内往湘FA***1宝马车停靠点跑,通过在地上打滚熄灭了大部分火苗,正坐在车上的郭某玲在车上拿了矿泉水将刘某身上残留火苗浇灭。火势从临时板房烧至危货车尾部。押运员张某轩坐在辽HL***8危货车驾驶室内通过后视镜看到起火便立马下车跑到安全区域。
重型罐式半挂车尾部过火,副驾驶侧尾部烧损严重
       23时15分09秒,张某轩在郭某玲的提醒下拨打了119报警,随后郭某玲驾驶宝马车将刘某、王某星、张作轩送往岳阳市第二人民医院救治。
       2025年8月5日,刘某由于烧伤面积过大,经医院救治无效后死亡。
       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HL***8危货车在通过货管卸往埋地储罐的过程中,由于刘某将成品油卸入埋地储罐时的违章操作,卸车现场缺少可靠的静电消除设施,埋地储罐本质安全存在缺陷,产生的静电点火能引爆埋地储罐内部的气相,气相爆炸产生的冲击波附带燃烧的油品从储罐人孔内冲出,附着在刘某和王某星身上,点燃衣服;
       同时,储罐内气相闪爆后,火势顺罐内进料管道蔓延至危货车与埋地储罐相连接的橡胶波纹管,当火势蔓延至危货车出料阀处,危货车自带的超70℃温度熔断功能启动,切断罐区出料口阀门,火势点燃车辆后轮及槽罐保温层,自副驾驶侧后方的危货车槽罐尾部保温层蔓延至危货车罐顶人孔,点燃罐内油品,引起车内油品燃烧,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彩钢板房门外链接油罐车卸油口的输油管烧损
       (二)事故间接原因
       1.刘某在卸油过程中未将辽HL***8危货车和埋地储罐进行接地处理,未能及时消除车辆及埋地储罐的静电就开始进行卸油作业。
       2.储罐设计存在缺陷。埋地罐未按《汽油加油加气加氢技术标准》(GB50156-2021)第6.3.8条第3项的要求“进油管应伸至罐内距罐底50mm~100mm处,进油立管的低端应为45°斜管口或T形管口,进油管管壁上不得有与油罐气相空间相通的开口”进行设计;未按《钢质石油储罐防腐蚀工程技术标准》(GBT50393-2017)相关条款要求,对埋地罐进行防腐处理。
储罐内部尺寸(弯头管为进油管,直通管为出料管)
       3.公司安全管理混乱、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山东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严格执行本公司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装卸安全管理制度》,未对购买方经营资质进行审查。营口某危险品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对托管车辆的驾驶员和押运员存在失管失察现象,对危货品运输的电子运单审核把关不严。
       事故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追责人员(1人)
刘某,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开展危险化学品经营行为;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装卸管理人员从业资格开展危险化学品装卸活动,安全意识淡薄,不具备安全风险识别能力,不了解汽油装卸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各类风险,不具备从业人员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将购买的汽油储存至临时板房的储罐内,在卸油过程中,未对危化车和临时板房内储罐进行静电消除处置。刘某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鉴于刘某在该起事故中已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行政责任。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调查立案人员(2人)
       1.某梓皓。山东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调查组人员多次前往其工作的单位和家庭住所,并尝试电话联系,均未能联系上,手机联系方式长期处于关机无法接通状态,阻碍调查正常进行。通过孙某秀微信转账记录,孙某秀将190474元人民币转账至某梓皓的银行卡账户内,且公司表示未收到该货款,疑似涉及违规经营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立案调查。
       2.王某。辽HL***8、辽H1**S挂危货品运输油罐车内成品油经营销售的业务人员。王某不是宏坤公司的正式员工,可能为公司兼职业务员,且某梓皓银行卡账户为王某提供给孙某秀,辽HL***8、辽H1**S挂危货品运输油罐车为王某通过孙某秀联系运输,作为该起运输的实际托运人,未向承运人提交电子或者纸质形式的危险货物托运清单,事故发生后,要求孙某秀删除与其的聊天记录,且手机联系方式长期处于关机无法接通状态,阻碍调查正常进行,疑似涉及非法经营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立案调查。
       (三)对事故发生企业的处理建议(2家)
       1.营口某危险品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日常安全培训教育工作流于形式,未结合风险管理的要求,有针对性地对托管车辆驾驶员和押运员开展危险货物装卸安全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职能的安全教育培训,虽进行了岗前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但是培训流于形势,未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进而导致驾驶员和押运员的安全生产意识淡薄;未对托管车辆驾驶员王某星填写的电子运输单进行详细审核,签订了车辆委托管理协议,但托管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使用权、收益权、分配权和处理权全归车辆实际所有人所有;未要求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在运输危险货物时,严格遵守有关部门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线路、时间、速度方面的有关规定,对辽HL***8、辽H1**S挂危货品运输油罐车随意停车装卸的行为未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云溪区应急管理局移交至岳阳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2.山东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未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混乱,未能明确生产装卸人员、销售科长、业务员等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未能严格遵守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公司提供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装卸安全管理制度》中明确要签订审核购买、销售方的相关资质符合安全要求,公司未对辽HL***8、辽H1**S挂危货品运输油罐车运输物料的购买方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在调查组前往该公司开展事故调查的过程中,公司与该起事故的销售科长、业务员、财务人员、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相关人员都以出差、看病、探亲等各种长期不在公司的理由,不能及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尤其是与该起事故有直接关系的销售员某梓皓和王某,至今未能联系到。未能按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所提供的出入库管理台账中,2025年全年只有一次出入库记录,台账的真实性存疑。作为成品油装货单位,未提供如实记录托运人、驾驶员等基本信息的台账资料;该公司疑似将成品油销售给个人或者不具备资质的单位的行为多次,且公司未能提供购买方相应资质等相关资料,疑似存在成品油非法经营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因该公司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不能及时配合调查组进行调查询问,建议由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进行进一步调查取证。
       (四)对事故有关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5人)
       1.常某林。营口某危险品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在公司未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公司所属车辆未实行统一安全管理;未有效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对托管车辆驾驶员和押运员的安全教育流于形式。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云溪区应急管理局移交至岳阳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2.王某星。辽HL***8、辽H1**S挂危货品运输油罐车驾驶员。未按照规定的行车路线运输危险货物,填写的电子运单为随意填写的大概位置,与真实的卸货地址完全不符,运输路线存在很大偏差,在驾驶辽HL***8、辽H1**S挂危货品运输油罐车行驶至湖南岳阳途中,随意进行将车停放至不具备装卸条件的地点等候装卸。对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不熟悉,未能及时了解所装运危险货物的品类、性质等。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云溪区应急管理局移交至岳阳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3.张某轩。辽HL***8、辽H1**S挂危货品运输油罐车押运员。未严格履行公司押运员岗位职责理,未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进行全程监督管理,未监督驾驶员按照规定路线安全运行和停车,未督促驾驶员严格按照操作规程驾驶,未制止驾驶员违反作业规程的行为,未预防和制止装卸人员不安全的作业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云溪区应急管理局移交至岳阳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4.汤某。事故发生地的场地出租人。将场地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资质的个人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云溪区应急管理局移交至岳阳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5.孙某秀。辽HL***8、辽H1**S挂危货品运输油罐车与王栋之间的介绍人。孙某秀为本次运输垫付了油款,虽然本次危货品运输为王某星运输,但其收取30元/吨的介绍费,疑似涉及非法经营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云溪区应急管理局移交至岳阳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来源: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政府、中国工程报,如有侵权请告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