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溧阳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被告人李某、王某、赵某因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1基本案情:为牟利 冒险运输危化品
2024年8月1日,李某经营的某化工公司接到了一笔订单,客户要求订购硝酸钠10吨、亚硝酸钠24吨,并约定由其公司负责运输。
同日,李某向湖北某化工公司销售员购买了上述危化品后,与湖北某物流公司法人王某联系。两人明知硝酸钠、亚硝酸钠为危化品,却为降低运输成本,共同商议用普通货车运输,并约定由王某安排司机,运输价格为每吨220元。随后,王某委托不具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被告人赵某运输,价格为每吨180元。
2024年8月3日下午,赵某驾驶一辆普通重型半挂牵引车从湖北某化工公司装货后出发,沿途经过G312国道、G346国道、S319省道等人员密集区域。8月5日中午,赵某分别将24吨亚硝酸钠运输至溧阳某油厂,将10吨硝酸钠运输至溧阳某玻璃公司。李某、王某、赵某三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相关犯罪事实。
02法院裁判:依法定罪量刑 彰显司法公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王某、赵某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考虑到三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赵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03法官说法:强化安全意识 守护公共安全
危险化学品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特性,其运输危险性高、专业性强,为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运输危险化学品须经严格审核和资质认定,未经认定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本案中,三被告人为降低运输成本,明知所运输货物为危化品,在不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人员从业资格的情况下,驾驶无资质车辆跨区长途运输危险化学品,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给沿途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极大的隐患。
危险驾驶罪不仅包括醉酒驾驶机动车等常见情形,还包括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此类犯罪行为一旦发生,往往会造成严重的后果,给社会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在此,我们郑重建议相关从业人员务必高度重视,时刻将危化品安全运输相关法律法规视为不可触碰的“红线”,全力防范“危”事故的发生。切不可因贪图一己私利而心怀侥幸,大家应携手共进,共同筑牢危化品安全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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