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吉林公开审理非法运输危化品的危险驾驶案
近日,梨树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无证违规运输易燃易爆危化品危险驾驶案,并特地邀请县人大代表走进法庭,全程旁听庭审过程,近距离监督法院审判工作,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司法公正。
庭审现场,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等环节规范有序、节奏紧凑。人大代表们认真倾听、仔细记录,全程见证案件审理的每一个流程,直观感受司法程序的严谨与公正。
案情回顾:法院审理查明,2026年6月,被告人张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取得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且未配备具备危险品押运资质工作人员的情况下,驾驶无任何危险货物运输安全防护设施的普通轻型厢式货车,装载16罐液化气上路行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经鉴定,涉案液化气钢瓶内含有丙烷、正丁烷、异丁烷等易燃气体成分,遇碰撞、高温、密闭摩擦极易发生泄漏、起火、爆炸,安全隐患极大,严重危及公共安全。
依法裁判: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在无资质、无防护、无押运人员的情况下非法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综合考量其犯罪事实、违法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悔罪表现,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本案同时敲响安全警钟:被告人同时存在无证驾驶、无危化品运输从业资质、无专业押运人员、使用普通货车运输高危危化品多项严重违法行为,安全风险极高,一旦发生事故,将严重危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及货运从业者:危险驾驶罪并非仅针对酒驾、醉驾,违规非法运输易燃易爆危化品同样触犯刑法。运输液化气、汽油、酒精等危化品,必须具备专属资质、专用车辆、专业押运,严格遵守安全管理规定。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共同守护道路交通安全与社会公共安全。
02、四川查获普货非法运输九类危险品的违法行为
为切实防范化解高速公路危险品运输安全风险,严厉打击普通货运集装箱车辆非法承运第九类危险货物违法行为,交通执法一支队十五大队立足辖区G93成渝环线高速(泸渝段)通行实际,于8月19日凌晨在泸州G93合江停车区成功查获一辆闽J号牌涉嫌利用普通集装箱违规运输九类危险品的车辆,有效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大队认真复盘历年同类案件查处经验,梳理总结违法车辆运行轨迹,研判出宜宾至福建高频往返的通行规律,以此为线索指引,明确整治重点方向。一方面聚焦辖区重点收费站以及3处服务区(停车区),加大对通行、停靠的普货集装箱车辆线索摸排力度,通过比对车辆通行记录、现场查验箱体外观,锁定闽J号牌高风险可疑车辆,建立重点车辆关注台账。
为织密隐患感知网络,大队主动与辖区各服务区建立常态化信息沟通报送机制,压实服务区现场管理责任,督促服务区工作人员在日常巡检中,留意甄别普通集装箱货运车辆,发现疑似非危化品资质集装箱承运危险货物的线索第一时间上报执法部门,构建“执法主导、服务区前端预警”的联动排查格局,拓宽线索来源渠道。
针对该类违法行为多选择夜间、凌晨错峰通行的特点,大队摒弃白天巡逻抽查的单一模式,科学调配执法力量,落实流动巡查、错时检查、不定时蹲守相结合的作战模式,把执法力量向凌晨、深夜等违法高发时段倾斜,避开违法分子预判的常规执法时段,压缩违法车辆生存空间。8月19日凌晨,执法人员在G93合江停车区开展蹲守检查,精准拦截前期研判锁定的闽J号牌集装箱普货车辆,经现场核查,该车属于普通货运集装箱,无危险货物运输相关资质,涉嫌非法承运第九类危险货物,执法人员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大队根据《四川省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对该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03、烟台一加油站因违规销售散装汽油被罚
烟台海阳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始终以“零容忍”态度,对全市加油站开展高密度、全覆盖的督导检查,用最严标准筑牢公共安全防线。
尽管海阳公安多次通报典型案例、广泛开展普法宣传,但仍有个别加油站经营者置若罔闻、触碰红线。近日,治安大队民警在日常检查中发现,行村镇一加油站点在销售散装汽油过程中,未按规定对购买人进行身份信息登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海阳市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法对该加油站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此次处罚再次敲响警钟:法律面前无例外,安全底线不容突破。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必须为违规行为付出代价。
借此案告诫所有加油站负责人:散装汽油实名登记制度是法律赋予的强制性义务,更是企业必须履行的社会责任。各站点要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强化员工培训,完善内部管理,坚决杜绝“假登记”“漏登记”“代登记”等违规行为。下步,治安大队将持续加大暗访和突击检查力度,对发现的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绝不手软、绝不姑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照规定对枪支等武器、弹药、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作出电子追踪标识,对民用爆炸物品添加安检示踪标识物的;
(二)未依照规定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的运输工具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的;
(三)未依照规定对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情节严重的;
(四)违反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对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决定的管制或者限制交易措施的。
(来源:梨树县人民法院、四川交通执法、今日海阳,如有侵权请告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