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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讯】江苏一危化品车罐体“超期服役”运硫酸被重罚;陕西查获一货车非法运输柴油案;新泰至泰安方向危化品车限行
2026-03-31   【打印【关闭】
       01、江苏一危化品车罐体“超期服役”运硫酸,被重罚
       近日,江苏江阴临港执法片区查处一起承运人使用超出检验有效期的罐式车辆罐体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案件。
       3月4日,交通执法人员在江阴市贵宾路与刘墅路路口检查,现场核查江苏****有限公司名下的重型罐式货车苏D7****(黄)发现,该车装载8类腐蚀性危险货物硫酸(UN1830)运往常州****有限公司。交通执法人员核对罐体检验报告发现,该罐体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10月29日,查获时已超出有效期,且未按规定由具备专业资质的检验机构重新检验合格。
       本案中,涉事企业使用超出检验有效期的罐式罐体从事危货运输,其行为已违反《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依据该办法第六十二条,参照《无锡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5年修订版)》,江阴市交通运输局依法对该企业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应当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在检验有效期内使用,并在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上载明检验有效期。
       罐式车辆罐体应当在检验有效期内装载危险货物。检验有效期届满后,罐式车辆罐体应当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机构重新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承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或者超出检验有效期的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
       (二)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的检验报告、证书或者罐体检验有效期届满后未经检验合格仍投入使用的。
       02、陕西宝鸡查获一货车非法运输柴油案
       3月23日,陕西宝鸡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执法四大队在辖区重点路段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成功查获一起普通货车非法运输柴油案,及时消除重大安全隐患。
       当天上午,执法人员在高新区凤凰大桥南十字路口南段对一辆轻型普通货车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车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违规装载23桶柴油,无危险品警示标志及防静电、防火防爆装置。经核查,该车为普通货运车辆,未取得危化品运输许可,其运输的柴油属于第三类危险货物,极易引发泄漏、起火、爆炸等事故,严重威胁公共安全。
       执法人员现场固定证据、制作笔录,对驾驶员开展安全警示教育及法律法规宣讲,依法暂扣涉案车辆,并协调资质单位安全转运柴油。目前该案已立案调查。
       交通执法部门提醒,柴油属危险化学品,需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专用车辆及持证从业人员规范运输,普通货车非法运输危化品隐患极大、后果严重。下一步,执法四大队将持续加大路面执法和源头管控力度,保持高压严管态势,坚决防范化解危化品运输安全风险,守护群众出行安全。
       03、泰新高速施工新泰至泰安方向危化品限行
       近日,山东高速泰安发展有限公司联合改扩建施工方召开专项对接会,围绕S31泰新高速改扩建二阶段施工管制实施、现场引导、司乘人员服务等环节细化部署,为工程有序推进保驾护航。
       山东高速泰安发展有限公司统筹各类平台信息发布,确保管制信息精准推送,在相关收费站增设信息提示标识,及时解答司乘人员咨询;与相关部门联动,做好现场交通协调、秩序维护,确保各项管制措施宣传到位、落实到位,实现“施工不中断、通行有保障”的目标。
       另外,该公司还通过高速公路情报板、官方新媒体平台、导航软件推送等多种方式,提前向社会发布交通管制范围、通行规则、绕行路线等相关信息,清晰告知司乘人员施工期间新泰至泰安方向主线禁止通行、泰安至新泰方向限速80公里/小时,限行危化品、不可解体及超限运输车等管控要求。
       该公司将联合施工方及各相关单位,强化协同联动,实时监测路网通行情况,保障施工期间道路安全通行条件,确保工程平稳有序推进。
       (来源:江阴交通、宝鸡交通综合执法、山东高速泰安公司,如有侵权请告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