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江苏查获一非法经营危化品案罚款17万元
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必须取得相关资质,严格遵守安全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否则,将难逃法律的严惩。现曝光惠山区1起相关典型执法案例,希望广大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引以为戒。
案件经过:根据举报线索,2025年7月10日,受无锡市惠山区应急管理局委托,洛社镇行政执法人员对江苏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停车场内撬装加油装置进行检查,发现该撬装加油装置所属公司的员工王某存在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柴油)经营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结合裁量基准,惠山区应急管理局对王某个人作出罚款人民币17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97.9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评析: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在法律层面,行政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无证经营将面临危化品没收、违法所得收缴及高额罚款;刑事追责中,非法经营罪入罪门槛明确,个人涉案超5万元即触发刑责,最高可处五年有期徒刑;民事赔偿则要求侵权者对事故损失全额担责。这起案件警示我们,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大家应该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参与非法经营活动,共同维护市场秩序和安全环境。同时,各相关部门要始终高悬执法利剑,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行为,让违法行为无处遁形、让违法者无处藏身,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经营。
02、云南加强烟花爆竹生产、运输、储存经营旺季安全监管
当前进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旺季,为保障2026年春节前后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活动安全有序,日前,由云南省安委办牵头,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应急管理厅等4部门分别结合职能职责部署烟花爆竹旺季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及产品质量环节安全监管工作。
云南省安委办要求,各级各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全力做好烟花爆竹旺季安全生产工作,严格生产安全管理。云南省安委办提出,严禁违规检维修机械设备、“三超一改”、分包转包、停产期间违法组织生产、防静电措施不到位、使用明令禁止的化工原材料、违规使用电动车运输成品半成品等事故易发高发非法生产经营行为。
加强经营安全管理。严把许可准入关,坚决整治超许可范围经营、经营超标违禁产品、超量存储、售卖非法产品等问题,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罚,提高打击震慑力,持续抓好经营企业改造提升工作,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加强运输安全管理。严格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审批,严格对烟花爆竹承运人、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的资格审查和监管,严查违法违规运输烟花爆竹行为。
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加强重点时段重点场所巡查,做好宣传、劝阻、查处等工作,严格审批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所需烟花爆竹的临时存放场所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并尽量缩短存放时间,加强对群众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对违规燃放的行为,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严格质量安全管理。加大烟花爆竹产品质量抽查力度,对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严厉处置,加强行刑衔接,形成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闭环。
云南省安委办强调,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活动涉及环节多、安全风险高,各级各单位要把安全风险是否可控、消费者是否满意作为衡量工作的重要标准,在总结以往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严格落实封签制度、配送制度、流向管理制度、现场管理制度,合理布局零售网点,引导市场合理确定价格区间,通过降低非法产品利润空间减少非法经营安全风险。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知识普及、畅通举报奖励渠道,严肃查处通过互联网、微信、直播带货等非法销售、代售烟花爆竹以及非法寄递烟花爆竹等行为,引导广大人民群众严格遵守烟花爆竹安全法律法规,自觉抵制超标违禁、假冒伪劣、非法产品,营造全社会积极参与的良好氛围。
(来源:无锡应急、云南日报,如有侵权请告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