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废旧电池≠普通货物重庆一案例敲醒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警钟
11月27日凌晨,G65包茂高速水江路段发生一起货车追尾事故。重庆交通执法总队三支队执法人员在处置过程中,意外发现涉事货车非法运输12吨危险废物,该案的查处恰与重庆已启动的道路危货运输安全集中整治“4号行动”形成呼应,为专项整治提供了典型警示案例。
当日凌晨,驾驶人驾驶贵A籍普通货车沿包茂高速行驶,被后方大货车追尾(事故责任认定为后方车辆全责)。执法人员对涉事车辆例行检查时发现,该车行驶证标注“非营运”,但打开密闭车厢检查,大量废旧铅酸蓄电池赫然在目。面对询问,驾驶人慌乱承认:“拉的时候知道是废电池,但不知道是危化品。”“我们拿当废品卖,不知道这么危险,还要专业车辆和资质人员运输。”货主表示。
经执法人员现场鉴定,该批货物为《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HW31类危险废物(废物代码900-052-31),具有毒性和腐蚀性。此类货物运输需满足三大条件:使用具备危货运输资质的专用车辆、配备专业押运人员、落实防泄漏防护措施。而涉事货车无资质、无防护,一旦泄漏将造成土壤、水体污染及人员伤害。经查,货物重约12吨,由驾驶员的伯伯(货主)安排运往长寿某再生资源公司,因发生追尾事故在检查中暴露非法运输行为。
图为涉事普货车辆装载废旧电池
经详细调查,货主存在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行为,执法部门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相关规定依法对其处以5000元行政罚款。同时,督促货主联系具备资质的危货运输企业,全程监督将货物安全转运至合规处置单位。执法人员还对驾驶员开展普法教育,使其认识到危废运输的法律红线。
图为专业运输车到场转运危险货物
此次案件暴露了部分市场主体对危货运输法规的漠视,自12月1日起,重庆启动道路危货运输安全集中整治“4号行动”,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将强化源头管控、路面执法和联合惩戒,严打非法运输危废等违法行为,以更严标准、更实举措筑牢安全防线。在此郑重提醒:
货主需严守法律红线,不得委托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车辆或驾驶员运输危险废物,应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和车辆,确保运输过程合规;驾驶员要明确货物性质,承接运输业务前,务必核实货物种类,若涉及危险废物,需确认自身车辆及资质是否符合要求,切勿心存侥幸;公众可参与监督,如发现非法运输危险废物的行为,可拨打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举报,共同守护道路运输安全与生态环境。
02、上海查处一起集装箱危险货物谎报瞒报
11月7日,宝山海事局罗泾海巡执法大队在进行集装箱开箱检查时,一打开集装箱箱门,箱内散发浓烈刺鼻气味。经取样送检,发现属于《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规定的第3类危险货物,联合国编号1866,正确运输名称为“苯乙烯溶液,易燃”。目前,执法人员已对该“谎报瞒报”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法律法规链接:
《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三条: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应当将其正式名称、危险性质以及应当采取的防护措施通知承运人,并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妥善包装,设置明显的危险品标志和标签。
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托运人托运的货物为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和国家危险货物品名表上未列明但具有危险特性的货物的,托运人还应当提交有关专业机构出具的表明该货物危险特性以及应当采取的防护措施等情况的文件。
货物危险特性的判断标准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制定并公布。
《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将托运的危险货物的正式名称、危险性质以及应当采取的防护措施通知承运人;
(二)未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危险货物妥善包装,设置明显的危险品标志和标签;
(三)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四)未依法提交有关专业机构出具的表明该货物危险特性以及应当采取的防护措施等情况的文件。
托运人和承运人需落实主体责任:
托运人
拟交付船舶载运的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在交付载运前向承运人提交相关材料,说明所托运的危险货物的正式名称、种类、数量、危险性质、应当采取的防护措施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等货物信息,并报告海事管理机构。
托运货物过程中,遇到性质不明的货物,要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货物进行运输条件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不能为了追求利益而心存侥幸,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承运人
承运人应当对托运人提供的货物信息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船舶适装要求的,不得受载、承运。遇到货物性质不明或存在疑问的,可要求托运人提供有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运输条件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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