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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行业经营单位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实施(含危险货物港口、水上危险货物运输)
2025-11-03   【打印【关闭】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交通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强化应急预案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上海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职责分工
       按照“属地为主、分类分级管理”原则,应急预案备案管理职责分工如下:
       1.市区两级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工作。
       2.市交通委安委办负责统筹协调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工作;各业务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牵头组织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工作,其中市交通委轨道交通处具体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含市域线)的应急预案备案工作;相关委属单位负责具体实施应急预案备案工作。
       3.市交通委执法总队负责全市应急预案备案的行政执法工作。
       4.特殊情形的备案管理由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明确程序和要求。
       二、备案范围
       1.道路运输和交通设施养护领域:从事城市公交、出租(含网约车平台)、道路运输(客货运)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含站(场)经营、公共停车场(库)、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含教练场经营)、道路清障救援等)及交通设施养护的企业。
       2.港航领域:从事危险货物港口、客运港口、水上旅客运输、水上危险货物运输等重点领域的企业。
       3.交通建设工程领域:从事公路、轨道交通、港口航道、地方铁路等项目施工的企业。
       4.轨道交通领域:从事轨道交通(含市域线)运营的企业。
       三、预案管理
       倡导生产经营单位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20)的要求,规范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实施工作。在编制过程中,要系统分析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特点,合理配置应急资源,确保预案符合实际需求;在实施阶段,应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及时评估修订,持续提升预案的实用性和应急处置效能。
       从事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运输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中型规模以上单位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应急预案评审可以邀请相关专业机构或者有关专家、有实际应急救援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专家人数应不少于3人),必要时可以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实施。评审人员与申报单位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应急预案定期评估按照《上海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四、备案时限
       1.行业管理部门应当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预案新编制或按规定需要重新备案后20个工作日内提交备案申请,并在收到完整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
       2.行业管理部门应当要求在本方案施行前已发布且在其他部门完成备案、但根据规定需在交通部门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向交通部门备案,可以自本方案施行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交通部门提交备案申请及相关材料,交通部门应当在收到完整备案材料后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3.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应急响应分级等内容变更的,应当参照本通知规定的备案程序重新备案。
       五、备案材料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2.应急预案及编制说明
       3.风险评估报告
       4.应急资源调查报告
       5.应急预案评审或论证意见
       六、备案办理
       管理部门应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提交的应急预案备案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对应急预案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的,应出具加盖“应急预案备案专用章”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对材料不齐全的,应书面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全部材料并明确补正期限;若逾期未予备案且未说明理由,则视为已备案。生产经营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补正并重新提交申请,逾期未补正的视为自动放弃备案。行业管理部门实施备案时,不收取任何费用。
       七、档案管理
       备案登记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并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归档。
       八、工作要求
       (一)明确工作责任,加强监督指导
       各行业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建立健全责任体系,明确本单位应急预案备案管理的责任部门和岗位职责,确保工作落实到位;二是实施动态清单管理,同步抄送交通执法部门;三是实施分类指导与精准监管。要依据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等级、规模和行业特点,实施差异化监管。对高风险生产经营单位,要重点督导其“综合+专项+现场处置”三级预案体系的完备性和有效性;对小微企业,要指导其制定简明扼要、务实管用的现场处置方案和关键专项措施。确保监管资源精准投放,帮助生产经营单位建立最适合自身风险状况的应急预案。
       (二)健全制度体系,规范备案管理
       各行业管理部门应按照本通知要求,扎实做好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备案工作的组织与指导。要结合本行业实际情况和特点,在本通知印发后,及时研究制定本行业应急预案备案管理的具体落实措施,进一步明确工作要求,优化流程设计,提升可操作性,避免简单层层加码。各区交通主管部门要结合辖区实际,同步推进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工作的细化落实,完善相关配套机制,注重实效,简化流程,切实为基层减负、提质增效。
       (三)强化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落实
       各行业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常态化监督检查机制,通过档案检查、实地核查等方式,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备案及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要将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制定、备案及日常管理等工作推进情况作为评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否落实到位的重要依据。对未按规定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分类处置、精准施策:对因客观原因未备案的,加强指导帮扶;对经督促仍拒不备案的,坚决依法移送交通执法部门处理,切实维护政策严肃性。
附件:1.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附件:2.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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