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水陆多部门协同破局一起“公转水”危险货物瞒报被查获
近日,宁波海事局联合当地港航、交通、应急等部门精准打击一起利用“公转水”运输货物信息衔接的“真空”地带,将危险货物装入可移动罐柜,谎报为普通货物进行海运的违法行为。
可移动罐柜现场检查。宁波海事局
宁波海事局执法人员通过口岸单位常态化违法信息通报机制获得信息,某托运人涉嫌将危险货物“一氯甲烷”谎报为海运普通货物。海事部门立即起动调查程序,将相关信息通报应急、公路、港航等相关单位并开展联动执法调查。通过深度摸排可移动罐柜充罐源头、公路运输轨迹、订舱流程、港口作业及海上运输信息,对其生产、贸易、公路及海上运输开展全过程的调查。
经查,在陆运环节,涉事托运人在生产工厂将“一氯甲烷”充装入可移动罐柜(下称“罐柜”)并按公路段运输要求在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数字化监管系统中填报危险货物运输信息。当罐柜转运至港口时,安排拖车司机在进场前撕去罐体四面张贴的2.1类危险货物标牌,以“工业用1,1-二氯-1-氟乙烷;HCFC-141B”普通货物名义向承运人订舱,并在进港前录入到EDI系统。
一氯甲烷为无色易燃气体,闪点-46 ℃,爆炸极限范围为8.1%至17.4%(体积浓度),属第2.1类危险货物,UN编号1063,如谎报为普通货物装船出运,将对港口、船舶、船员生命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案件调处创新经验:
(一)多部门联动摸清陆海联运链条运用共享共治理念,实现跨区域瞒报货物动态共享、管控指令同步执行,跨部门打通数据孤岛,创新“生产+陆运+海运”多源数据交叉比对模式,为打击谎报瞒报行为提供全链条查办样板。
海事部门与公安部门联合调查。宁波海事局
(二)逆向溯源破解取样困难对于可移动罐柜货物难以现场取样的技术瓶颈,通过全链条溯源,倒逼各方主体主动配合,形成完整的“充装-出厂-运输-进港-海运”证据链,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有效提升了执法震慑力。
集卡车进入码头闸口监控截图。宁波海事局
集卡车与罐柜进入码头闸口监控截图。宁波海事局
(三)行业管理和执法监管双管齐下联合港务公安赴生产厂家实地调查。宁波海事局通过对违法线索的及时共享、协同联动,实现各监管部门风险联防联控、监管信息互认、信用联合管理,推动船载危险货物安全治理向事前预防转型,引导危险货物全链条运输合法合规。
安全管理建议:(一)托运人应铸牢安全主体责任意识,深刻认识船载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重要性,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国际公约的有关要求,勿因小利铤而走险,严格落实各环节的审核把关;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教育和业务培训,让从业人员正确认识船载危险货物谎报瞒报的危害性,依法依规履行主体义务。
(二)港口单位要加大对进场作业货物信息核查力度,建议加快建立进场作业货物“海陆信息”校对机制,确保海陆运输“从一而终”,避免发生上述利用信息流转漏洞来进行谎报瞒报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为普通货物出运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起案件中,涉事托运人将危险货物瞒报为普通货物的违法行为,海事部门依法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
02、浙江温州查处一普通货车非法运输危化品
近日,浙江温州金乡镇应急消防管理站联合苍南县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金乡中队,开展危化品运输车辆专项整治行动。
在朝阳路巡查时,执法人员发现一辆普通货运车辆涉嫌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随即上前拦截检查。经核实,该货运车辆未取得危化品运输许可,车内装载丁酮、乙酸乙酯、甲苯等易燃危险品共约2.55吨,严重违反危化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执法人员责令涉事方停止违法行为,依法暂扣车辆,目前案件正进一步办理,相关部门将依法从严处罚,同时追溯货物来源,强化全链条监管。
此次整治行动,有效震慑了危化品非法运输行为,凸显金乡镇对危化品全链条管理违法行为“零容忍”的态度。执法人员将持续加大巡查力度,聚焦重点路段、危化企业开展常态化检查,严厉打击危化品非法运输、违规存放等行为;同时深化跨部门协作,推动信息共享与执法联动,构建齐抓共管工作格局,并通过 “宣传教育 + 执法震慑” 相结合的方式,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切实维护公共安全与社会稳定。
03、陕西省渭南市主城区危化品运输车限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渭南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求,减少和降低夜间空气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切实保障城区空气质量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及省市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求,决定对主城区大中型货车实施夜间交通分流管控,现就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行时间
2025年9月20日至2025年12月19日,每天6时至8时、17时至24时。
二、限行区域
临渭区:渭华大街(310国道)以南,310国道与老城街交叉口至连霍高速渭南东收费站出口转盘以西,汉马街以北,渭清路以东。
高新南区:乐天大街以南,渭清路以西,高新西路(310国道)以东,108国道以北。
连霍高速:渭南主城区过境段(老连霍高速公路);渭南西收费站24小时禁止所有大中型货车通行。
以上限行区域内除了310国道(包括渭清路重叠段)允许通行之外,108国道、华山大街、关中环线(渭兰路)段限制通行。
三、限行车辆
大中型普通货车(不含新能源货车)、危化品运输车、低速载货汽车、渣土车(不含新能源车)、建筑垃圾清运车、柴油三轮车、拖拉机、专项作业车以及所有冒黑烟、排放不达标车辆。
四、其他规定
1、限行时段内,过境车辆请提前选择连霍高速、榆蓝高速、京昆高速、310国道城区段择路绕行,不得驶入主城区限行区域。
2、确需通行的车辆,需提前1个工作日办理民生车辆通行证。办理电话:生态环境局(临渭分局0913-3035534高新分局0913-2110258)。对违反本通告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3、限行之外的时段,主城区310国道、108国道允许限行车辆通行,需要驶入主城区其他路段的需在辖区公安交警部门办理通行申请。
(来源:中国海事、金乡发布、渭南公安交警,如有侵权请告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