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到危化品,大家可能会很陌生,今天就跟着小编了解一下危险化学品与危险货物出口攻略吧!
PART.1 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和危险货物包装的概念
什么是危险化学品?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化品的判断依据:是否被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什么是危险货物?
根据《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 6944-2012)中的阐述,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运输、储存、生产、经营、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9大类危害《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268-2012)3523个条目。
判定依据: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或货物运输条件鉴定书。
危险货物具有由四位数字组成的联合国编号,如UN3480,UN3077等。通常情况下,危险货物必须使用带UN标记的危险货物包装。
什么是危险货物包装?
危险货物包装是指盛装危险货物的包装容器,通常包括容量不超过450升、净重不大于400公斤的包装容器,中型散装容器,大型容器(大包装)等。另外还包括压力容器、喷雾罐和小型气体容器,便携式罐体和多元气体容器等。
注意:危险货物和危险化学品概念不一样,危险货物不一定是危险化学品,比如汽车安全气囊,锂电池等。
PART.2 法律法规及检验依据
★法律法规★
0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0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0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检验依据★
01 国际公约、国际规则、条约、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02 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技术法规、标准
03 海关总署以及原质检总局指定的技术规范、标准
PART.3 申报要求
按照海关总署最新要求,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的收货人或者代理人报关时,应按照海关总署2023年第29号公告和2020年第129号公告要求提供相关材料(见下方表格)。
★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01《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
02《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散装产品及国际规章豁免使用危险货物包装的除外)
03 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
04 危险公示标签(散装产品除外)、安全数据单样本,如是外文样本,应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件
05 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添加抑制剂情况说明
★出口危险货物生产企业★
01 危险货物包装使用单位出具的厂检单
02《出入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正本)
03 危险货物包装使用单位对首次使用塑料容器、塑料复合容器及内涂(镀)层的容器,应提供6个月以上内装危险货物与包装相容性试验报告或相容性自我声明
04 内装危险货物的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
PART.4 所需单证企业类型
PART.5 出口申报流程
STEP.1 备案登记
向海关申请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
STEP.2 确认产品危险性
根据具有资质的实验室出具的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确认出口产品为危险化学品还是危险货物,并准备相应申报材料。
STEP.3 委托代理报关企业或自行向海关报关
可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向海关提交出境货物检验检疫申请,并无纸化上传相应单据
STEP.4 联系产地海关,预约并接受现场查验
现场查验合格后,取得相应单证。
STEP.5 向海关办理报关单申报手续
取得相应单证后,应在单证有效期内向海关报关。
PART.6 法律责任
进出口危险品未报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发货人、代理报检企业或者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不如实提供进出口商品的真实情况,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或者对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
出口危险货物未申报包装容器使用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七条规定,为出口危险货物生产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生产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使用未经鉴定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不准出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提供或者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鉴定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处10万元以下罚款。
海关提醒:
进出口危险化学品企业、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实申报;对照法规技术标准要求开展自查,对自查发现的危险公示标签、安全数据单、包装标识标记、封口不牢等问题,建议企业提前准备资料并及时整改,提高通关时效。
PART.7 常见问题
海关在日常审单、查验工作中发现,尽管大多数企业能够按照海关要求进行申报,但仍有部分企业存在申报信息项之间不匹配、申报信息与随附材料之间不匹配、申报信息与实货之间不匹配的错误。
Question 1
企业申报的“检验检疫名称”为危险化学品的,“货物属性”未勾选“件装危险化学品”或“散装危险化学品”;或“检验检疫名称”申报为非危险化学品的,“货物属性”勾选“件装危险化学品”或“散装危险化学品”。
海关提示:“检验检疫名称”申报为危险化学品的,“货物属性”应勾选“件装危险化学品”或“散装危险化学品”;申报为“件装危险化学品”或“散装危险化学品”的,不应选择非危险化学品的检验检疫名称。
Question 2
企业申报的“危险货物信息”展示栏“包装UN标记”未填写。
海关提示:“危险货物信息”展示栏“非危险货物”选择为“否”的,“UN编号”“危险类别”“包装类别”(散装或其他特殊规定的除外)和“包装UN标记”(散装或其他特殊规定的除外)等信息栏需如实填写;展示栏“非危险货物”选择“是”的,其他信息栏可为空。
Question 3
企业申报“危险类别”为“3”,但申报的“检验检疫名称”为气体,对应的危险类别为第2类。
海关提示:“检验检疫名称”显示的危险类别与“危险货物信息”展示栏中“危险类别”栏的主危险类别应一致。
Question 4
企业申报的“包装UN标记”栏中反映的包装类别“Z”低于“包装类别”栏中填写的包装类别“2”。
海关提示:“包装UN标记”栏中反映的包装类别一般应高于或等于“包装类别”栏中填写的包装类别。
Question 5
出口危险化学品企业提交的《安全数据单》第二部分危险性概述 危险性类别1.75有缺失,与该货物对应的《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危险类别不一致。
海关提示:《安全数据单》危险种类应完整反映申报出口货物的实际GHS分类,危险类别应与货物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确定的危险类别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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