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云南文山危化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
7月1日上午,高速交警四支队发出预警信息,一辆陕J号牌的危化品运输车正在辖区高速公路行驶,车辆已达报废标准。八大队民警迅速出动,11时01分许成功拦截该车。
经调查,该车强制报废截止时间为2025年6月26日,而驾驶人被查前还驾驶着此车,车辆罐体内竟还运载着12.79吨液化石油气!这样的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相当于一颗高速移动、随时可能引爆的“重磅炸弹”,极度危险!
当民警询问驾驶人是否清楚自己所驾驶车辆的状态时,其表示不清楚,称是车辆所有人让其将车辆开回。当民警告知其作为一名驾驶人,在驾驶车辆前应对该车辆审验情况进行检查,驾驶人这才承认道:“确实心存侥幸,自己也清楚该车到期了,并认为过了几天没事。”原来,该报废车是其儿子收购的,为了冲抵收车成本,便铤而走险,没想到被查个正着。
民警对驾驶人进行了批评教育,并依法对其作出罚款1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车辆所有人与驾驶人涉嫌危险驾驶罪,已立案侦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02、广东江门查获轻型厢式货车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案
2025年5月29日,江门执法人员在新会区S272牛古田路段对粤TP9***轻型厢式货车实施检查,驾驶员谭某现场出示该车次的危险货物运单及安全卡,运单上记载的货物信息为5瓶乙基乙炔气瓶,但车厢内实际装有80余瓶各类工业气体气瓶,外包装均标注为危险货物2类易燃气体。此外,运单上记载的押运员为宁某,起运地为中山市古镇某村,装货人为中山某化工公司,但实际上该车次押运员为谭某,起运地与装货人为某气体有限公司。
当日,执法人员立即通知中山某物流公司配合开展深度调查。据该公司委托人所述,因公司车辆较多,车次较为频繁,录入运单人员疏忽将其他过往运单信息录入至该车次中,导致运单信息与实际不符。中山某物流公司存在涉嫌使用粤TP9***轻型厢式货车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的行为。
经调查取证,认定当事人违反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二)项,给予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处罚决定。
03、广东中山查获厢式货车没有按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案
2025年6月23日,江门执法人员在新会区会城明德二路路段对粤JM8***轻型厢式货车进行检查,车上运载有15支已充装的氧气气瓶,外包装均标注为危险货物2类非易燃无毒气体气体,驾驶员现场无法提供该车次的危险货物运单。
经调查,该车为江门某运输公司车辆,该公司安排驾驶员驾驶粤J**轻型厢式货车联同押运员谈某在该公司装载15支已充装的氧气瓶送往新会区三江镇,并制作该车次的危险货物运单。因梁某疏忽,并未将该危险货物运单随身携带。
驾驶员违反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处罚决定。
(来源:山西高速交警四支队、江门市交通运输,如有侵权请告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