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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讯|江苏严查非法危化品加油车;货车暗藏1.7吨危险废物司机被重罚19万;非法运输24吨易燃危险货物面临3-10万元罚款
2025-06-18   【打印【关闭】
       01、江苏严查流动非法危化品加油车
       为严厉打击整治散装汽油“黑加油点”等问题隐患,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苏州交警开展流动加油车清查整治工作。
       案例一
       违法车辆:苏F 77XX
       违法地点:港丰公路桥头村路段
       案例二
       违法车辆:苏F F0XX
       违法地点:大新镇新桥路段山港桥路段
       法律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危险化学品必须要由专门的车辆、专业人员运输。
       没有任何防护措施和运输资质的改装小型客车私自拉载柴油,无异于拉着随时会引爆的炸弹,存在着非常严重的安全隐患,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甚至车毁人亡的严重后果,威胁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非法加油的三大危害
       01流动非法加油车就是“流动炸弹”
       许多流动黑加油车位于停车场和工地,车上装载的又是危险易燃化学品,一旦遇到火源爆炸,除了危及正在加油的车辆之外,周边人员也会受到生命威胁,后果不堪设想。设备不专业,运输不规范,也没有专业操作人员,安全隐患巨大。
       02劣质油危险,还会损伤车
       非法改装的加油车的油出处不得而知,很可能是走私而来,未经过国家标准检验,油品质量堪忧,还会产生过多积碳,严重影响发动机的燃烧效果和使用寿命。
       03劣质油对环境危害巨大
       大多数假油为了降低制作成本,硫含量都严重超标,而且储存周期短,过后会迅速氧化、发黑,并释放出有害气体,长期下来对驾乘人员可能会带来身体的损伤;其经过不充分燃烧后排放的硫化物以及PM颗粒物,都会进一步加重环境污染。
       02、货车暗藏1.7吨危险废物司机被重罚19万
       2025年4月8日,茂名市生态环境局会同信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在国道G359信宜市北界镇柴冲鸡头村路段对你驾驶的一辆轻型厢式货车(车牌号码:桂KXXX)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收集有废铅蓄电池、废石墨烯电池、废铅酸电池在该车内,未能提供收集废铅蓄电池许可证,也未能提供相应的委托凭证。经地磅称重计算得出车内电池重量为1730kg。经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
       以上事实有《茂名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信宜分局)》《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信宜分局)》、现场相片及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5月23日通过邮寄方式向你送达了《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茂环(信宜)罚告〔2025〕4号),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对此,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四章第二十六点§4.26“裁量起点对个人10%、涉及量1吨以上3吨以下4%、近两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含本次)3次5%”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壹拾玖万元整(¥190000.00元)罚款,具体罚款计算公式为:(10%+4%+5%)×100万元=19万元。
       限你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纳罚款前,请到茂名市生态环境局信宜分局开具《茂名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03、非法运输24吨易燃危险货物面临3-10万元罚款
       近日,成都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在专项行动中,查获一起危险货物非法运输案件,当场查扣一辆非法运输车辆及23.89吨易燃危险货物(聚氨酯树脂等三类危险货物),及时消除了重大安全隐患。
       当日11时许,执法人员在新都区香城大道巡查时,发现一辆豫F牌照仓栅式挂车状态异常,敏锐的执法人员判断该车所载货物可能“有问题”,随即引导其停靠至安全区域接受检查。
       经查,该车装载了聚氨酯固化剂、聚氨酯树脂涂料、净味醇酸树脂等多种易燃液体,共计1222桶,总重量达23.89吨。当事驾驶员无法提供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证、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以及该趟次危险货运运单和道路危险货物安全卡,且在运输过程中车辆未配备危险品押运人员,未悬挂危险化学品警示标志。“看到运的是桶装液体时,我心里也犯嘀咕,想着合作了这么多年,老板运费又给得爽快,抱着侥幸心理就......”据驾驶员交代,自己是在8日凌晨接到老主顾电话,约定从河南濮阳运载这批货物到成都大邑。
       “由于普通货车没有配套专用安全设施设备,从业人员缺乏相应的专业处置知识和能力,如装载具有易燃易爆、毒害、腐蚀性的危险货物,一旦发生事故,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者环境污染。”执法人员介绍道,该车装载危险货物数量巨大,在运输过程中犹如一枚“移动炸弹”,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后果不堪设想。随后,现场执法人员及时协调正规车辆完成危险品转运,并对当事人涉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据了解,当事驾驶员相关违法行为一经查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或将面临3-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在此,执法人员提醒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各方当事人,切勿心存侥幸触碰安全红线,务必使用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务必配备取得从业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共同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来源:溧阳法院、信宜市人民政府、四川省人民政府口岸与物流办公室,如有侵权请告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