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中国危化品物流网!www.hcls.org.cn
广东印发《广东省直通港澳道路运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含危险货物运输)
2025-09-01   【打印【关闭】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广东省直通港澳道路运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广东省范围内直通港澳道路运输经营行为,结合直通港澳道路运输管理和企业经营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跨境运输指标申请及审批
       (一)跨境运输车辆指标申请规范
       1.跨境客运车辆不包括57座及以上(含驾驶员)大型客车和卧铺客车。经营范围为出租车的,应使用8座及以下(含驾驶员)小型客车。
       2.申请跨境客运、出境货运指标的,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跨境指标申请书》;申请入境货运指标的,应当通过粤港澳大湾区跨界车辆信息管理综合服务平台填写申请信息,并提交《跨境指标申请书》。《跨境指标申请书》应当包含但不限以下内容:
       (1)申请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和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
       (2)明确为粤港跨境指标或粤澳跨境指标;
       (3)指标类型及数量。指标类型指入境客运指标、出境客运指标、入境货运指标、出境货运指标。申请客运指标的,应当注明是否为经营出租车;
       (4)申请理由及可行性分析;
       (5)自营承诺书。承诺取得指标后开展自营,且本企业与相关车辆在港、澳登记企业(港、澳上牌企业)之间存在绝对控股及以上(50%以上,不含50%)的股权关系(港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跨境运输车辆指标办理流程
       1.申请粤港跨境客运车辆指标和粤港、粤澳跨境货运车辆指标的,按照《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办理。
       2.申请粤澳跨境客运车辆指标的,按照《粤澳跨境巴士和出租车配额安排》协议,由省交通运输厅与澳门交通事务局协商确定粤澳跨境客运指标和粤澳跨境出租车指标数量。其中粤澳入境客运指标和粤澳入境出租车指标先由澳门交通事务局或澳门相关政府部门按照粤澳政府订定的机制向符合资格公司发放跨境车辆配额,再由省交通运输厅按照有关公司持有的相应配额予以分配;粤澳出境客运指标和粤澳出境出租车指标按照省交通运输厅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报省政府同意后,先到先得,每家企业一次分配指标最多不超过10个,再由澳门交通事务局或澳门相关政府部门按照粤澳政府订定的机制向符合资格公司发放跨境车辆配额。
       3.已提出指标申请但暂未办结的,或者已获得指标但尚未全部投入运营的,暂不受理新的指标申请。
       (三)跨境运输企业(车辆登记商号企业)变更业务流程
       1.现有跨境运输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以及跨地级以上市变更注册地址的,应当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向省交通运输厅报备。省交通运输厅定期将报备信息通报相关公安、口岸、海关、边检等部门,以及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现有跨境运输企业分立,保留原企业的,其跨境运输车辆指标仍由原企业保留;分立后均为新企业的,原跨境运输车辆指标由分立后的其中一家企业获得,应当经原企业及分立后的所有新企业共同确认并加盖公章后,由获得指标的企业向省交通运输厅报备。省交通运输厅定期将报备信息通报相关公安、口岸、海关、边检等部门,以及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3.现有跨境运输企业合并,需变更跨境运输车辆指标所属企业名称的,应当经合并企业共同确认并加盖公章后,由合并后的企业向省交通运输厅报备。省交通运输厅定期将报备信息通报相关公安、口岸、海关、边检等部门,以及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四)外省跨境运输车辆指标变更,由外省相关部门与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协商办理。
       (五)跨境客运、货运指标实行分类管理。
       二、跨境运输企业车辆购买及登记
       取得入境车辆指标的企业,应当通过与其符合本文要求股比关系的港、澳企业在港、澳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后,按照《办法》要求向省公安厅申请办理车辆内地牌证、《粤港澳机动车辆往来及驾驶人批准通知书》等相关手续;取得出境车辆指标的企业,可以在内地购买符合内地和港澳标准的车辆,完成内地牌证注册登记,并按照《办法》要求向省公安厅申请办理《粤港澳机动车辆往来及驾驶人批准通知书》等相关手续后,通过与其符合本文要求股比关系的港、澳企业在港、澳办理车辆跨境通行的相关手续。
       三、跨境运输车辆投入和报停
       (一)原已取得跨境运输指标但仍未投入经营的,自本细则发布之日起180天内投入车辆开展自营。无正当理由180天未投入经营的,依据《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视为自动放弃车辆指标,由省交通运输厅办理指标注销手续。
       (二)本细则发布后,新增取得跨境运输车辆指标因客观原因未能在180天内投入车辆运营的,企业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企业及时提出延期投入运营申请,并认真核实其延期原由与相关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车辆购置、相关备案办理等前期运营投入等准备工作情况)的合理性、真实性后转报省交通运输厅。未及时提出申请或相关原由与佐证材料合理性、真实性不足的,不予延期并注销已核准的指标;同意延期的,原则上不超过180天,逾期仍未投入的,依据《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注销相关指标。
       (三)已投入车辆开展跨境运输经营的,企业可根据市场经营情况选择报停,无正当理由一年内累积报停不得超过180天。
       四、跨境运输业务办理
       (一)跨境运输业务办理权限
       1.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跨境普通货运、跨境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由跨境运输企业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2.跨境客运经营许可和相关业务办理,可向企业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材料。
       3.跨境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由跨境运输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发。
       (二)跨境运输经营许可及相关业务办理
       1.跨境运输企业申请办理经营许可、相关基本信息变更及班包车经营形式备案等业务,可通过新版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省运政系统,https://dlysjg.td.gd.gov.cn:8080/login)企业服务平台或线下办理。
       2.跨境运输企业应当按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相关要求及本条第(一)条的规定,通过省运政系统企业服务平台或线下向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申请跨境运输经营许可。
       (三)跨境运输企业应当持车辆指标文件,按照《办法》第十五条到省公安厅办理车辆、驾驶人相关手续。
       (四)跨境运输企业应当凭省公安厅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粤港澳机动车辆往来及驾驶员驾车批准通知书》等,通过省运政系统企业服务平台或线下办理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手续。
       五、跨境客运班车站点管理
       (一)跨境客运企业设立招呼站及停靠点
       1.跨境客运企业在企业所在地设立招呼站的,应当按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道路客运招呼站及停靠点管理办法》的要求向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许可。
       2.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跨境客运企业设立招呼站的,应当在经营范围中增加客运站,并注明招呼站名称;许可跨境客运企业子公司设立招呼站的,应当向子公司核发经营范围为客运站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注明招呼站名称。
       3.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的,可通过省运政系统在全省范围内备案设立停靠点。
       (二)跨境客运班车、包车可在客运站(含招呼站)或者停靠点上下客。
       (三)招呼站经营者承担招呼站运营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跨境客运企业对本企业营运车辆进入停靠点上客期间的安全生产、公共卫生安全负主体责任。
       六、跨境运输车辆年度审验
       (一)跨境运输车辆应当进行年度审验(简称年审),其中,跨境货运车辆年审由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跨境客运车辆由企业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跨境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按照内地规定配备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和专用车辆标志。
       (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由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机动车检验机构(含香港、澳门相关检验机构)按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 38900)标准实施车辆检测后出具。
       (三)跨境运输企业应当按照《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要求的周期和频次进行检验检测,并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有效期到期前30天内通过省运政系统企业服务平台上传新的合格《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未按要求上传的,不予年审。
       七、跨境运输日常监管
       (一)监管职责
       1.跨境运输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及其跨境运输车辆实施监管,具体负责跨境运输许可受理的现场审核、企业安全监管、车辆年审、日常监督检查等。
       2.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跨境运输车辆在辖内发生的经营行为实施行业监管,具体负责违法违规查处,投诉处理,班车备案,辖内发班车辆实名制、卫生防疫、安全监督检查等相关要求的落实情况。
       3.口岸所在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口岸区域跨境运输车辆营运秩序和经营行为的监管,重点查处从事内地区间经营、两地牌非营运车非法从事跨境运输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跨境运输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省的统一部署,督促企业对新增或更新的“两客一危一重”跨境运输车辆安装符合规定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广东省“两客一危一重”车辆智能监管系统,确保车辆在内地运行时设备运行正常,数据实时准确。
       (三)跨境运输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督促企业定期更新核对省运政系统中的注册地址(办公场所)、企业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确保相关信息真实有效。
       (四)港澳私家车从事跨境出租车运营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上报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定期将相关营运违法情况抄送省公安、口岸、海关、边检以及港澳相关部门。
       (五)省交通运输厅对海关、边检等部门通报的违规滞留、走私、非法出入境等活动的跨境运输车辆,应当配合海关、边检等部门做好相关处理工作。
       八、原有经营模式变更后的指标确认
       (一)现有合作经营性质的跨境运输企业继续保留原企业组织形式(合作经营)的,其与所属跨境车辆港澳注册登记企业的关系允许保持现状,既有跨境运输车辆营运证件有效期到期后可申请延续。今后合作经营性质的跨境运输企业新增跨境车辆指标、变更或新增企业经营许可的,应当进行组织形式变更并按照本细则相关规定开展自营。
       (二)现有合作经营性质的跨境运输企业经双方协商一致并开展指标确认后,可按照以下其中一个方式开展自营(粤澳指标不涉及通关配额问题)。
       1.原获得跨境车辆指标的内地企业在港、澳设立符合本文要求股比关系企业开展自营(粤港通关配额分配给内地企业);
       2.原获得跨境车辆指标的内地企业出具同意书,联合港澳企业向省交通运输厅申请将其跨境车辆指标确认给跨境车辆在港澳注册登记的港澳企业在内地设立符合本文要求股比关系的企业开展自营(粤港通关配额分配给香港企业在内地设立的符合本文要求股比关系的企业);
       此类情形包含现有合作经营性质的跨境运输企业变更登记企业经营性质[合作公司变更有限公司(港澳台投资非独资)]继续从事跨境运输经营。
       对以上需调整粤港通关配额的,应当由拟开展自营的原获得跨境车辆指标的内地企业或香港企业在内地设立符合本文要求股比关系的企业向省交通运输厅提出申请,省交通运输厅征求省口岸办和香港运输署意见,根据省口岸办和香港运输署协商的通关配额调整时间同步对跨境车辆指标进行调整,并抄送省口岸办和香港运输署。
       (三)双方合作关系解散,现有合作经营性质的跨境运输企业注销的,原获得跨境车辆指标的内地企业应当书面告知省交通运输厅,香港企业应当告知香港运输署。内地企业收回指标后应当在180天内投入车辆开展自营,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投入的,依据《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视为放弃指标,由省交通运输厅办理指标注销手续;在内地企业收回指标的同时,原合作经营性质的跨境运输企业粤港通关配额收回。收回的跨境运输指标和通关配额可由粤港两地协商后公开按适当申请程序重新投放,按指标、配额新增办理。省交通运输厅应当与香港运输署建立通报机制,确保跨境运输企业合作双方关系解散信息同步掌握。
       (四)原港、澳跨境运输企业(无内承单位的),应当在内地注册企业,并确保与内地企业存在符合本文要求的股比关系,通过内地企业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省交通运输厅就跨境车辆指标归入内地企业事项报备。省交通运输厅定期将报备信息通报相关公安、口岸、海关、边检等部门,以及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来源: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如有侵权请告知删除)